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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二十六章 变了样的食盐开中法

    到了明代中期,盐场因劳动力过剩而出现的余盐成为困扰地方盐业管理的难题。问题的根源则出在开中法和盐场这对矛盾关系上。

    明代食盐专卖制度下管理盐业生产的基层管理机构称为盐场。盐场中的生产者即为灶户,大明王朝通过盐场对灶户实施管制。盐场每年的场课额(盐产量)是由洪武二十三年(1390年),监察御史陈宗礼奏准的“计丁办课”法来确定,并刊于洪武二十六年(1393年)的《诸司职掌》中。盐场的产量并非根据劳动力来衡定的,而是要综合盐的需求量,这是由明朝的开中法决定的。

    开中法即大明王朝为筹备边储,用官府控制的“官盐”将内地所产的粮饷与边军所需的军饷联结起来,“招商输边而与之盐”。商人把粮饷运到边境,官府根据商人所运粮食的多少给予相应数量的盐引,商人凭此盐引赴指定的盐场支盐,并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。明初开中法之下的盐业产销,就是朝廷用一种管制物资的经营权来换取边饷物资的有效供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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